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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
2011-07-03 17:52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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