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三、将第十二条中“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修改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四、删除第十七条。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或者授权的管理机构”、“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明确“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删除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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