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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