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 第八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