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城市建
7/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