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 95%。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三)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四)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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