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期限以前竣工的房屋”修改为“原有房屋”。 四、删除第五条。 五、删除第六条中的“第四条规定的”。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仍安装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赔偿房屋产权单位全部更换费用和相关的经济损失。” 七、删除第十条中的“或其授权的部门”;并在“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后增加“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八、删除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