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政主管部门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新。   第八条房屋产权单位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出现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漏水的,生产企业应当包修或者更换,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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