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验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第十条按本办法征收的加价水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专项用于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更新改造淘汰便器水箱,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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