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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