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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