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
9/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