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新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
9/1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