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日建设部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