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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