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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