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