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一条 地下工程施工应当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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