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
16/1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