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 (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