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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