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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