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   (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   十四、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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