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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