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统计调查活动。第四条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年报、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季报(半年报、年报快报)和月报为民政统计的基础报表。 第二章统计报表制度的修改与补充第五条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年报、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季报(半年报、年报快报)和月报应根据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业务司局因工作需要,调整和补充有关指标时应与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协商。第六条确需增设新的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调查项目应当与民政部门职能相对应;(二)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至―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