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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2
和机关事务司报送国家统计局。第九条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并及时向部领导和各业务司局提供。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凡违法进行统计调查,民政部因此而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的,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民政部门的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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