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护市政
2/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