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   第六条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八条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   第九条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的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
4/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