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批准占用、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如因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使用者,应由设施主管部门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通行。   第三章城市桥涵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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