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积累资料,及时微波主管部门反映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成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理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升。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第十八条凡因工作需要,临时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