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城也将不断充实、发展并赋予新的生命力,这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发展应特别注意整个空间环境的协调。《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事既要求对新建工程的高度、体量进行必要的控制,又要求建筑的形式、风格和古城环境相协调。建筑形式和风格既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又不能用行政命令加以规定,需要规划、设计部门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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