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量监督站对承担的监督、测试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条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授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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