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第四条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市、自治区标准部门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实施细则; 2.审核所属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格; 3.核难省级优质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参与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4.规划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统一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6.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