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监督状况,及时性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 的措施的和要求。   第五条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设质量监督站,在当地标准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2.检查企业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各单位上报的优质工程项目;   3.监督本地区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4.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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