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准的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   5.督促和帮助本地区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定和考核企事业单位质量检验测试人员的资格;   6.参与本地区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第六条市、县质量监督站视本地区工程建设任务情况可相应配备一些对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质量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地区的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设银行等中任聘一部分工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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