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用、修订或废止。   凡新的标准、规范颁发后,对现行建筑标准设计中影响安全使用和技术经济效果的部分也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建筑标准设计的推广和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标准设计一经批准颁发,就是具有技术立法性质的设计文件,应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各设计、生产、施工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凡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行设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标准设计的推广采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成套的建筑标准设计,必须由设计单位适用。如因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进行局部修改时,则应由选用的设计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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