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责修改,并负修改的技术责任。非设计单位或个人,对现行的建筑标准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凡擅自修改改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把积极推广建筑标准设计列入有关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并把采用建筑标准设计作为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地区的建筑检配件产品目录,以利于工业化生产和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筑标准设计图纸的版权,原则上属各级建筑标准设计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