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设计院内设置标准设计室,配备具有较高的水平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应占设计人员总数的10%左右,以保证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稳定而持续发展。   其他设计单位,凡有条件的,也要固定一部分力量,积极承担建筑标准设计编制任务。   第三十二条建筑标准设计工作,有其自身特点。从事这项工作的设计和管理人员其各种待遇和奖励,至少不应低于一般设计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对其工作成绩显著者,尤应给予奖励。评选优秀设计时,应同时评选优秀的建筑标准设计。   第三十三条各类建筑标准设计的技术资料档案,是国家科技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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