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展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重要条件。各建筑标准设计的主编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在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审批和管理的过程中,认真收集各种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由管理部门和主编单位分别管理。做到前后衔接,系统完整,条理完整,条理清楚,便于查阅。   第六章建筑标准设计经费   第三十四条建筑标准设计的经费来源;   1.由国家、地方财政部门拨给经费;   2.从设计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盈余中用于业务建设的经费内提取一部分;   3.从销售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盈余中提取一部分。   第三十五条建筑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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