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建筑标准设计的分类、任务下达与审批颁发 第六条建筑标准设计分为全国通用和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二类。凡已编有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的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第七条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是指对全国建筑工程具有重要作用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建筑标准设计。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是指在本省、市、自治区内需要统一的建筑标准设计。 第八条有些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因受使用范围、技术条件等的限制,或因标准化、系列化程度不够,可暂作方式用图使用。其编制和管理程序与各类正式标准图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