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第九条全国通用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编制任务,分别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并由主编单位提出设计送审文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计划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应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备案。   第十条各类建筑标准设计的废止,应由原审批部门批准公布。   第三章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和修订   第十一条编制和修订建筑标准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现行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密切结合国情,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材料和设备,充分考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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