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筑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   第三十九条各有关设计单位都应积极承担标准规范的制度、修订任务,并提供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方面的技术数据。凡承担设计标准规范编制和管理的设计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设计标准规范管理组,配合得力的专业人员。   第八章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条设计单位要建立技术经济责任制。对外承担上级下达的和自行承接的任务,凡发生经济关系的,都要与委托任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并严格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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