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筑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工组成的实体,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并拥有基本配套的技术骨干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承担批准范围内设计任务的能力;   (三)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各种经济定额、费用标准等规章制度;   (四)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和工作成果能够达到国家或专业部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颁发设计证书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条件对申请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于不顾条件滥发证书的主管部门要追求责任。发证后,如发现有的单位超越规定范围承担任务,要严格制止;如发生设计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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