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属的设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本地、市、县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五)总结交流本地、市、县设计工作的经验。 第十二章协作配合 第六十条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勘察、施工、科研和设备制造等单位大力协同,密切配合,互创条件、互相促进,以利于完成设计工作任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有关主管部门应支持单位按科学规律从事设计工作。凡违反基建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设计单位有权拒绝设计或签证。 一个建设项目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