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筑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进度计划,下达的所属勘察单位,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勘察进度计划和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结合本单位任务和力量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勘察工作设计。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自行承接其它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并列入本单位的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计划委员会、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计划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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