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二十三条要加强勘察科研工作。勘察单位一般要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从事科研工作。有条件的勘察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和健全科研机构。 第二十四条勘察研究的重点应是工程建设中急待解决的勘察技术问题。课题的研究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研究成果必须经过鉴定审批。方能采用。对新研制的勘察仪具设备,还必须在生产实践中经过反复验证,确认行之有效后才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五条要加强勘察技术情报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勘察情报中心和协作网。勘察单位要充实情报人员。 情报人员要与生产人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