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筑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的能力;   (三)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现行的标准、规划、规程,以及各种经济定额、费用标准等规章制度;   (四)所提交的勘察文件和工作成果,能够达以国家或专业部门规定的质量要求。   颁发勘察证书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条件对申请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于不顾条件滥发证书的主管部门要追究责任。发证后,如发现有的单位超越承担任务的范围,要严格制止;如发生勘察质量事故给国家造成损失,要及时处理,追究责任,直至收回证书。   第五十三条没有勘察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勘察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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