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平,积极解决勘察单位所需要设备、材料的供应; (五)组织审查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审查相应的勘察技术成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小型项目建设中需要托外商勘察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六)承担国家勘察技术标准、通用勘察机具标准等的主编(或参加)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基本建设勘察工作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通用勘察机具标准等; (八)推动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勘察管理工作,组织总结交流勘察工作经验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各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