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岩心保管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勘察任务书,并向勘察单位做了任务交底以及必要的现场配合。变更设计而又影响勘察方案时,设计单位应及时通知勘察单位。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给勘察单位创造施工勘察的条件。施工单位发现勘察技术成果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有关的观测标志,并做好施工期间的观测工作。 第六十四条勘察单位应与科研单位互相配合,共同进行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勘察技术课题的研究,为勘察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对普通存在的勘察技术问题,由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