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门组织、科研单位牵头攻关。 第六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互通情报,互相帮助。 第十三章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十六条所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的勘察工作,都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的勘察单位,也适用于既有勘察业务又有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六十八条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